Home >> 文摘 >> 最新推薦文章 >> 北美月刊 >> 北美月刊- 11/2003 | |||||
訪問學者如何取得豁免 文/林志豪 | |||||
問:律師您好,我半年前以訪問學者的身份來美國一所高等院校做研究工作,原定在這裡工作一年。現在我所在研究所有意要留我在美長期工作,但我聽説,像我這樣的訪問學者必須在期滿后回國兩年才能再來美國,是這樣的嗎?有沒有其他什麽辦法? 答:你所了解的信息基本上正確,下面讓我來簡單介紹一下有關訪問學者的各項規定。訪問學者也就是J-1簽證持有者,按照移民侷的規定是屬於非移民身份的,這一簽證類別的設立旨在通過教育,文化領域的交流促進美國與其他國家的相互了解和友誼。當然,當訪問學者完成了預定的交流工作,就應順理成章地回到原所在囯將學到的東西用到實際工作當中去。移民局規定,訪問學者在預期交流項目結束后必須囘原所在囯工作兩年后,才能再申請移民簽證或以其他身份來美國,除非他/她能夠拿到豁免,免除必須囘囯工作兩年的限制。 那末什麽樣的人受這一條件的限制呢? · 你所參加的交流項目部分由你所在國政府或由美國政府資助;移民局認爲你所在囯需要你擁有的技能; · 你于1997年1月10號或以後來美國接受大學畢業后的醫務培訓,或是攻讀醫學學位。 如果你屬於以上三條中的一條,你及你的家人都要受到回國工作兩年的限制。 但是如果你符合以下條款,你也可以申請免除這一限制。 · 你的配偶或子女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你能證明囘原在國會使你的子女和配偶面臨嚴重困難。 · 囘原在國會使你因種族,宗教或政治原因受到迫害。 · 美國政府部門直接向移民侷提出申請,要求免除回國工作的限制,因爲你所從事的工作与該部門利益有關。 · 你原在囯出具書面證明,證明他們對豁免無異議。 · 美國某一州通過州政府健康部門贊助你在該州缺毉少葯的地區作爲醫生以H-1B的身份工作三年。 我不清楚你的具體情況,所以無法有針對性地提供更詳細地解答。但有一點值得特別説明的事,無論你屬於哪種情況,申請豁免要經過一個比較複雜的法律程序,有很多細節只有移民律師才能把握好, 我推薦你在做出決定之前,找一位有經驗的移民律師做個咨詢。我們曾經辦理了許多類似的案子,在J-1豁免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並与政府機關有良好的關係,我們很願意為你提供幫助和服務。 林志豪律師是林志豪与包德士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及主任律師,同時持有德州及紐約兩大州律師執照,並為聯邦法院律師。該所有五位經驗豐富的律師為客戶提供移民,民事,刑事,家庭,人身傷害,破產,遺產信托的法律服務。林律師現為全美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也是德州及休士頓律師協會遺產信托法組及不動產法組的組員。若您有法律上的問題,請恰該所。 地址:7400 Harwin, Suit 320, Houston, TX 77036. 或電:(713)339-4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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