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方行政制度在1920年雖然有了重大的變革(詳見本書<台灣地方改制>)﹐但此一新地方制度並未明定州、市、街庄為法人。當時﹐日本本土的市長、町村長分別由市會、町村公民選舉﹐而且他們的縣、市、町村會議員也都民選﹐擁有諮詢、議決、行政監察等權。但是台灣不僅州知事、市尹、街庄長都是官派﹐各級協議會的會員﹐也悉數官派﹐而且只有諮詢權﹐所以嚴格說﹐距離地方自治還很遙遠。隨著1920年代台灣的自治運動的要求﹐以及其他更激烈的民族運動的刺激﹐迫使日政當局不得不考慮開放局部的自治權給台灣人。
1935年(昭和10年) 4月﹐台灣總督府正式發布地方制度改革相關的新法令﹐明訂州、市、街庄為法人及其公共事務的範圍。擴大自治立法權範圍﹔廢除州、市協議會﹐改設州、市會﹐做為議決機關(廳、街庄則仍設協議會﹐維持諮詢機關性質)。確立選舉制度﹐規定市會議員、街庄協議會會員半數民選﹐半數由州知事派任。州會議員半數由市會議員及街庄協議會員間接選舉產生﹐半數由台灣總督府任命﹐任期4年。此外﹐州知事、市尹、街長、庄長仍舊官派﹐並且兼州會、市會、街庄協議會的議長。雖然這次的改制﹐仍是不完全的自治﹐但台灣總算開始產生民選議員。
不過﹐當時的選舉權的資格有相當的限制﹐須年滿25歲﹐男子﹐以及繳納市街庄稅年額5圓以上者﹐才能投票。以致人口比率與選舉權者不能一致﹐例如﹐台中市人口﹐台人與日人比率為5:1﹐但有選舉權者日人竟多於台人﹐日人為2000多人﹐台灣人只有1800多人。
1935年11月22日﹐台灣舉行有史以來的第一次投票。投票前的活動期間﹐候選人的政見發表可以自由舉行﹐可以邀請名家演講助選。助選員額及競選費用都有規定﹐選風相當良好﹐絕無今日賄選買票、辦流水席宴客的歪風﹐更無黑道暴力介入﹐候選人多為地方士紳﹐絕無今日黑道角頭出馬競選的笑話。根據楊肇嘉的回憶﹐台灣人民的第一次選舉﹐確乎是神聖、公正、乾淨的選舉。
當時的投票不是用圈選方式﹐而是在選票上直接書寫被選舉人姓名﹐只要能辨認即不以廢票論。一些識字不多的選民﹐在選舉公告後﹐即努力練習書寫心目中的人選姓名﹐以免書寫錯誤﹐被誤判廢票。足見當時人民珍視他們神聖的一票﹐不把選舉當兒戲。
當時「台灣民眾黨」已經被解散﹐沒有合法的政黨﹐所以「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成為唯一的政治運動團體。因此他們責無旁貸推薦候選人。其推薦的候選人個個都是高學歷的社會精英﹐參選結果﹐成績不差:例如台中市推薦4人﹐當選2名﹐他們是張深金需(牙醫)、張風謨(律師)﹔台南市推薦4人﹐全部當選﹐他們是劉子祥(地主)、沈榮(律師)、歐青石(律師)、津川福一(雜誌記者)﹔嘉義市推選3人﹐也全數當選﹐他們是梅獅(醫師)、劉傳來(醫師)、陳福財(醫師)…。
此次選舉﹐投票率高達95.9%。當選席次﹐各市有日人佔51%﹐台籍佔49%﹔街庄協議會則因日人居台者較少﹐日人佔8%﹐台人佔92%。
州議員則於翌年11月22日舉行。
1939年11月﹐又舉辦第二屆的市議會及街庄協議會議員選舉。台灣人在日據時代總共有兩次的投票經驗。
當台灣人民正在體驗第一次投票經驗之際﹐對岸的中國正在國共內戰的烽火中。對於兵荒馬亂、顛沛流離的中國人來說﹐投票也許是一件很遙遠的事情。
基本參考資料:
楊肇嘉﹐《楊肇嘉回憶錄》﹐1970﹐台北﹐三民書局。
葉榮鐘等﹐《台灣民族運動史》﹐1971.台北﹐自立晚報社。
黃昭堂﹐《台灣總督府》﹐1983﹐日本東京﹐教育社。
吳文星、張勝彥等﹐《台灣開發史》(1996﹐台北蘆洲﹐國立空中大學) 第12章<統治政策與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