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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me >> 文摘 >> 最新推薦文章 >> 北美月刊 >> 北美月刊- 10/2003
 
林志豪律師專欄     文/林志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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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彈性不僅重要而且必要
  • 路竹會 醫療服務行萬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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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聰校長
  • 時事簡評
  • 幸福從未遠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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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卡內基--不放棄任何學習機會的鋼鐵巨人
  • 開懷篇
  • 超市國王沃爾頓
  • 那雙伸向我的手
  • 關於重逢的照相簿
  • 克服人生困境
  • 人不講理,是一個缺點。人只知講理,是一個盲點。

  • 問:律師您好。我一年前從國內來美國与我的丈夫結婚,他是美國公民。但是我們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他經常在肉體和精神上折磨我,我想結束這個不幸的婚姻,但他卻威脅我,一旦与他離異,我將失去合法身份。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答:首先對你的不幸婚姻表示同情。另外要告訴你的是,你不必出於對身份的種種顧慮而被迫忍氣吞聲。你可以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下面我向你簡單地介紹一下有關的背景知識。

    一般來說,若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与外國人結婚,應由該公民或永久居民向移民侷提出申請,為其外國妻子或丈夫辦理移民手續。申請不申請或是什麼時候提出申請,完全掌握在該公民或永久居民手中。但是,由於有些人把這個權力當成一種要挾條件而虐待配偶,致使很多像你這樣的例子發生。國會在1994通過了一項法律,叫“婦女反暴力行為法”(Violence Against Act ),根據此法律,受虐待的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可以自己提出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從而幫助那些受虐待的配偶擺脫他們的不幸處境。

    那為什麼人有資格自己提出申請呢?
     
    第一類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受虐待的配偶。 如果你的孩子沒有結婚,不滿21歲,也可以作為你的“衍生受益人”而被包括在你的名下。

    第二類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受虐待的子女的父母。你的子女,包括那些沒受虐待的子女也可以作為你的“衍生受益人”而被包括在你的名下。

    第三類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受虐待的子女。 但子女的定義是:你必須小於21歲,沒有結婚。

    還有一些提出申請的必要條件。首先你要證明你与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合法結婚。如果你和虐待你的人離婚,你必須要在離婚之內兩年提出申請。另外你要證明你在美國並且在你婚姻期間受到虐待。這種虐待不限於肢體性的,精神上或經濟上的虐待都可成立。其次你還要證明你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最後你要證明你的婚姻是真實的,你与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並非是為了移民美國。下一期我再來談一下受虐待婦女自我申請批准后申請工卡和調整身份等一系列的問題。


    林志豪律師是林志豪与包德士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及主任律師,同時持有德州及紐約兩大州律師執照, 並為聯邦法院律師。該所有五位經驗豐富的律師為客戶提供移民,民事,刑事,家庭,人身傷害,破產,遺產信托的法律服務。林律師現為全美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也是德州及休士頓律師協會遺產信托法組及不動產法組的組員。若您有法律上的問題,請恰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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