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文摘 >> 最新推薦文章 >> 北美月刊 >> 北美月刊- 10/2003 | |||||
林志豪律師專欄 文/林志豪律師 | |||||
問:律師您好。我一年前從國內來美國与我的丈夫結婚,他是美國公民。但是我們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他經常在肉體和精神上折磨我,我想結束這個不幸的婚姻,但他卻威脅我,一旦与他離異,我將失去合法身份。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一般來說,若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与外國人結婚,應由該公民或永久居民向移民侷提出申請,為其外國妻子或丈夫辦理移民手續。申請不申請或是什麼時候提出申請,完全掌握在該公民或永久居民手中。但是,由於有些人把這個權力當成一種要挾條件而虐待配偶,致使很多像你這樣的例子發生。國會在1994通過了一項法律,叫“婦女反暴力行為法”(Violence Against Act ),根據此法律,受虐待的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可以自己提出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從而幫助那些受虐待的配偶擺脫他們的不幸處境。 那為什麼人有資格自己提出申請呢? 第二類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受虐待的子女的父母。你的子女,包括那些沒受虐待的子女也可以作為你的“衍生受益人”而被包括在你的名下。 第三類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受虐待的子女。 但子女的定義是:你必須小於21歲,沒有結婚。 還有一些提出申請的必要條件。首先你要證明你与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合法結婚。如果你和虐待你的人離婚,你必須要在離婚之內兩年提出申請。另外你要證明你在美國並且在你婚姻期間受到虐待。這種虐待不限於肢體性的,精神上或經濟上的虐待都可成立。其次你還要證明你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最後你要證明你的婚姻是真實的,你与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並非是為了移民美國。下一期我再來談一下受虐待婦女自我申請批准后申請工卡和調整身份等一系列的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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