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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綠卡 文/ 賴清陽律師 | |||||
為了追尋自己的美國夢, 小王五年前自費留學來到美國, 一年半後取得碩士學位, 並很快在一家電腦公司到了工作, 小王開始工作後, 勤勤懇懇, 任勞任怨. 不到半年時間,公司人事部就主動提出為小王辦理綠卡手續. 此時小王與男友邁克正準備結婚, 小王知道與邁克結婚同樣可以通過美國公民的配偶身分申請綠卡, 並且時間更快, 手續也更簡便. 因此小王就婉拒了公司的提議. 不久, 小王與邁克在休士頓登記結婚了, 婚後邁克替小王申請綠卡, 很快小王也得到了臨時綠卡,然而近來小王發現邁克經常早出晚歸, 並無端在家尋釁滋事, 上個星期邁克提出要與小王離婚, 這時小王才知道邁克在外面又有了新歡. 前兩天小王得知邁克己向法院遞交了離婚申請. 得知消息後, 小王心裡痛苦萬分, 她一方面對不能挽回與邁克的婚姻而難過, 又對自己離婚後的移民身份憂愁. 畢竟小王拿的是臨時綠卡, 雖然眼看就要滿二年了, 但小王知道邁克是不會再幫她走完綠卡這條路了. 小王真的後悔當沒有接受公司人事部的邀請, 而輕率地將申請綠卡的事完全交給邁克. 帶著極度複雜矛盾的心情, 小王找到了律師, 那麼, 像小王這種情況, 與美國公民離婚正在審理之中, 她可否自己向移民局申請綠卡呢? 美國移民法第216條規定對于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結婚未滿兩年者, 其批准之綠卡為有條件綠卡, 持有條綠卡之人在持卡快滿兩年時, 應與公民或綠卡配偶一起共同向移民局申請取消條件綠卡而轉為無條件之永久綠卡. 如果由于某種特定原因臨時綠卡持有人不能與其配偶共同提交這一申請, 法律也允許他/她向政府申請免除 夫妻共同申請解除臨時綠卡, 這一申請一旦批准, 臨時綠卡申請人也可以獲得無條件永久綠卡. 1. 臨時綠卡持有人如被遞解出境會對其造成嚴重困難; 2. 臨時綠卡時持有人在與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結婚時雙方是有誠意的, 但婚姻目前已結束, (非因配偶死亡), 且未能遞交夫妻共同申請解除綠卡條件之責任也不在臨時綠卡持有人.現行法律對此執行 “無過錯”原則, 臨時綠卡申請人不需證明其離婚是否為 “有過錯”或 “無過錯”. 3. 臨時綠卡持有人在與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結婚時雙方是有誠意的, 但在婚姻過程中, 臨時綠卡持有人受到配偶的虐待或其子女受其公民或綠卡父母虐待或他們成為家庭暴力的對象, 夫妻不能共同申請解除綠卡條件的責任並不在臨時綠卡持有人. 如果臨時綠卡持有人在兩年條件快屆滿時, 他/她在法庭上有離婚或無效婚姻訴訟正在進行中, 由于婚姻關係尚未解除, 臨時綠卡持有人此時是不能向移民局提出免除夫妻共同申請解除條件的要求. 臨時綠卡持有人由于未及時申請而吊銷綠卡的可在稍後的遞解出境程序中向移民法官根據上述有關內容要求法官重新審查. 申請人此時應首先向移民法官提出案件審理延期,以等待離婚或婚姻無效訴訟最後結果. 在這種情況下, 申請人在移民法庭尚未對遞解出境做出處理之前, 可取得臨時的I-551(即臨時綠卡蓋章). 根據以上分析, 如果持臨時綠卡者在兩年快屆滿之時, 如其公民或綠卡 由于分居或其他原因而不願意配合其共同努力申請解除臨時綠卡, 則臨時綠卡持有人應考慮向法庭提起離婚,以爭取將來在移民法官面前再次爭取留美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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