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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的折舊方法介紹     文/黃亞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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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所得稅法對於房地產折舊的規定,依開始使用日期來決定折舊的方法,因篇幅有限以及適用程序,本文介紹現行使用的房地產折舊方法。
    一般來說,房地產區分為“非住用房地產”以及“居住用租賃地產”兩類。前者包括了大多數不是居住租賃的房地產〔稅法第1250條款〕以及超過27.5年使用年限的房地產。這類地產需分39年折舊,〔若在1993年5月13日以前開始使用則用31.5年〕折舊方法是用直線折舊,以及月中使用條款。居住用租賃地產是租賃建築物其報稅年度超過80%的租賃收入來自居住的單位。這類型地產在折舊年限上較受優惠,分27.5年,依直線折舊方法以及月中使用條款。要計算折舊減項是將建築物〔不含地價〕調整後基額除以剩餘使用年限即可。
    舉例說明,大發公司在2004年1月8日購入房地產總價125萬元,包抱地價25萬,以及建築物100萬元,其折舊計算是將100萬元除以39年得出一年折舊額為$25,641,其次除以12,得出每月折舊金額為$2,137,依月中使用條款規定,2004年一月可折舊$1069,其後每月折舊$2,137,2004年全年折舊額是$24,576,2005年開始每年折舊額是$25,641元。
    房地產折舊年限因每次稅法修訂而不同,下面大概括介紹房地產過去的相關年限規定。
    1981年以前依使用年限計算,新建築物一般是35年到40年,1981年到開始到1984年3月16日之前,15年折舊使用ACRS的方法。
    低收入房宅在1980年以後及1987年之前使用者,用15年折舊。
    1984年3月15日之後至1985年5月9日之前使用的非低收入房宅建築物,依ACRS規定18年折舊。
    1986年12月31日之後至1993年5月13日之前使用的非住用租賃地產,使用31.5年折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建築物購買後可作“成本分開”的計算,就是把建築物內許多可算做5年或7年折舊的項目另行分開折舊,並依MACRS規定使用雙倍加速折舊以達最高減免。
    在2001年9月11日開始至2004年9月11日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第一年有百分之卅的獎勵折舊,又在2003年的新法案下,2003年5月5日後至2004年12月31日內購入的合格固定資產,享有百分之五十的第一年獎勵折舊,雖然建築物不在獎勵範圍內,但是部份建築改良以及租賃改良物也許合乎獎勵規定,物主應和會計師仔細討論可能適用的獎勵條款,以達合法減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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