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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一審判有罪 我就下台! 轉載於【聯合新聞網】 2006.11.05 09:26 pm | |
國務機要費案三日偵結,總統陳水扁今晚召開記者會說明。總統說,國務機要費案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司法在一審判決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一鞠躬! 陳總統表示,這段期間帶給國家形象受損、社會動盪、政壇紛擾以及對民進黨造成重大傷害,在此本人僅向全民、民進黨全體黨員同志以及長期支持者致上最深歉意;對參與偵辦的檢調人員,在這幾個月面對各種壓力表達感謝。雖然部分起訴內容有「可議之處」,甚至有沒辦法接受的地方,但這樣的偵查結果何嘗不是台灣司法的勝利跟民主的驕傲? 檢察官控訴 等於判我政治死刑 陳總統說,檢察官指控我跟我太太用這些發票,共貪污1480萬,這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講,等於判我「政治死刑」,這是很痛苦的事情,但是我要請問大家,阿扁有可能這樣「歪哥」嗎?我本人有必要用這樣的方法貪污嗎?用五年的時間收集發票,連129塊這麼少的發票也不放過嗎?五年貪污1480萬,平均一年不到300萬,如果阿扁真的貪污,用這樣的方法貪污,我不可能面對司法。 大家都知道,依照憲法跟釋字388號,總統除了內亂外患罪,不受刑事訴追,這是對我代表中華民國的特殊身分所有的保障,總統的刑事豁免特權不是在保護總統個人,而是在保障總統這個職位,阿扁作為國家元首,學法律出身,深知憲法52條跟釋字388號。案發之初,甚至幾年前,阿扁要到花蓮為了某個案子作證的時候,很多憲法學者跟法界前輩勸阻我,有關總統刑事豁免特權不是屬於阿扁個人,沒有權利放棄,這是國家憲政體制所做的保障。這次希望也能遵守憲法明文規定,不希望破壞,但就像我選擇到花蓮作證一樣,這次我完全充分配合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而且也在他面前表達我願意放棄刑事豁免特權。 總統提到檢察官訊問他兩次的情況,第一次訊問在總統府,從下午4點問到晚上9點,沒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從晚上9點問到1點半,也沒休息,用這樣的態度表達對司法的尊重以及對檢察官的支持,這是我的信念:尊重司法比什麼都重要。我也表達我內心世界,面對指控,我心胸坦蕩,如果我心裡有鬼,我大可祭出護身符,但我沒這樣做,也沒請律師在場,我認為我可以面對檢察官的訊問以及相關調查。 扁舉例佐證:我有必要去貪這些錢嗎? 檢察官說我五年內用712張發票貪污1480萬,我要告訴大家,一、大家知道2000年我當選總統以後,我認為作總統不是為了錢,84年一個月的薪水,我希望替國家省錢,景氣也不好,可是那時候總統領這麼多覺得很不好意思,因此我自動減半,月薪剩下42萬。請大家算算看,因為薪水減半,一年少領550萬,四年少領2200萬,八年少領4400萬,薪水都放棄一半了,大家想想看,我有必要用這些發票去貪1480萬嗎? 二、大家應該還有印象,總統還有國安密帳,就是奉天專案的私房錢,這是83年開始存在的專案,89年上任,83-89年總共支配的錢一年達1.1億,91年我批示全部繳庫,要貪的話奉天專案也是一個機會,因為這些錢有基金生利息,一年可以動用這麼多錢,也不必通過審查跟決算,如果真的要貪,這不是最好的機會嗎?但我不但沒這麼做,還全部繳庫,你說我要用五年用發票貪那1480萬嗎? 三、起訴書中說包括公關公司等兩個案子,金額共4200萬,但真正用發票支付的是1200萬,簡單說中間有3000萬不是用發票支付的,如果真的要貪污,這三千萬就拿到自己口袋就好了,何必拿出來呢?這符合經驗法則嗎?希望大家去想想看。 四、大家想想我有貪污的動機跟事實嗎?在過去五年裡,全部機密費用大概一年800多萬,扣除固定費用支出,可以使用的機密費用,不必發票的,大概有5900萬,加上檢察官認定的1200萬的發票,或者是1480萬的發票,加上450萬,全部我可以使用的錢大概有9000萬,但我五年內支出的至少有9400萬,收入9000萬,錢不夠,怎麼還有剩錢在自己口袋呢?這是簡單的算數,希望大家做參考,給我指教:陳水扁是這樣的人嗎? 扁:總統沒有特支費 這樣對嗎? 我要向全國人民報告,很多人搞不清楚,什麼是國務機要費,性質是什麼,甚至連會計科目也一改再改,沒有很完整的標準,審計部說是業務費,主計部說特別費,兩個說法都不一樣了,民眾怎麼會瞭解呢? 我手上有從80年到96年編列的國務機要費科目變更的明細表,看這個表感覺很「霧煞煞」,因為科目有時候是「特別費跟機密費」,有時候又是「首長特別費」,有時候稱「機要機密費」,有時候是「業務費加上機要費」,到底它是什麼費用,沒辦法瞭解,真的是莫衷一是。國務機要編列的用途跟科目,我們真的很難遵循。 這次檢察官特別標出「機密費」跟「非機密費」兩項類別,但我要請教大家,在會計科目根本沒有所謂的「非機密費」,檢察官定義機密費不必單據跟發票就可以直接用,非機密費必須要有單據跟發票才可支領。其實非機密費是檢察官自己創造的新名詞,不是會計科目的用途別。其實所謂非機密費,也可以用領據來領,可以看出前後不一。 做為國家領導人,到底有沒有像其他首長一樣有特支費?在總統府預算書中,找不到總統首長特支費。總統沒有交際費,這樣對嗎?國務機要費是不是特支費呢?國務機要費不是機要費,那什麼才是機要費?一個總統難道比副總統、院長、鄉長還不如?這就是國務機要費的性質。如果不做檢討,不建立制度,這件事永遠沒解決的一天。我相信馬市長不是那種人,把首長特支費放在自己口袋,這是制度的問題。為了國務機要費的性質,大家認知不同,現在說總統「歪哥」貪污,這是「不可承受之重」,我真的非常難過。 扁:收集發票 不是為了貪污 為何要收集發票?這不是吃飽太閒,也不是我用這種方式貪污,大家要知道為什麼要這麼做。一、過去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如果機密費不夠,可以互通有無,甚至需要單據跟發票的非機密費,如果有剩餘,可以撥充給機密費,這樣就不必發票了,這是可以搬來搬去的。91年以後審計單位說這樣不行,說要用發票報銷。 二、奉天專案本來一年平均有1.1億,但後來繳庫了,之後總統可以支配的錢只剩下國務機要費,這是總統可以動用的私房錢。本來有些案子是用奉天專案付的,但後來繳庫就沒有了,後來2004連任後,公關公司說如果不簽約,對岸搶要跟他簽約,我就決定繼續簽兩年約,但是奉天專案已經沒辦法支付了,所以才用國務機要費,但是錢不夠當然就要想辦法。 三、所有機要費中,機密費永遠是超過非機密費的,以前國民黨時代也是這樣的,機密費絕對是不夠的,就要「想辦法」在非機密費中開銷,就要想辦法用到發票。 四、91年開始收執發票,如果一開始這樣做不行,審計單位怎麼沒「指正」呢?這麼多年都過去了,審計單位都審過去了,也沒說什麼,等到第五年才說不行,這樣我要怎麼做呢?不行的話應該要早點講啊!我誤以為這樣可以,這樣沒關係,現在又說這樣不行,我覺得很抱歉,我要檢討要改,但因為這樣的「程序瑕疵」甚至「錯誤訊息」去做的事情,就說我貪污,是很不公平的事情。 扁:用發票領錢全歸公 只為做外交 大家最關心的重點就是,錢用到哪裡去?有沒有放到私人口袋?檢察官認定1200萬的發票沒放在私人口袋,用在機密外交,但另外1480萬的發票被污走了,被放到私人口袋了。如前所述,開銷的比收入的要多,怎麼貪污呢?怎麼有多的錢貪呢?這1480萬你不承認,包括我太太跟小孩共180萬的發票,五年四個大人只花這些嗎?如果要貪,消費不只這樣吧!要貪應該要貪多一點吧!貪這些有可能嗎?這180萬是家裡四個人的發票,但所領的錢都歸公,沒放在自己口袋,用發票領出非機密費用,是用在公領域。檢察官的推測跟事實不符。這是我們在外交困難中必須要做的事情,有時候外交也給出「冤枉錢」,但是不做又不行,你說我跟朋友借錢做外交,而不採信,這是因為大家不知道做外交到底有多困難。 至於大家關心「甲君」人在哪裡?我現在真的很為他的生命財產擔心,本來我跟檢察官講,很多機密外交我不能講,很多打死都永遠不能講,像檢察官說的,要隨著人進到墳墓也不能講,這就是很機密。很多事情為了國家利益,我真的不能講。外交的錢,有時候連被騙被吃掉也不能講,這是做外交的困難之處,沒辦法,我們有個「壞鄰居」在那邊,這是「我的用心、我的計較」。 檢察官叫我不必保密,起訴書有那麼多名字在那邊,哪有機密呢?這樣好嗎?連累這麼多人我也覺得很不好意思。作總統有義務向檢察官交代機密的外交工作嗎?這是我覺得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講出來的話我不知道怎麼向他們交代,如果講了,可能全部寫到起訴書裡面了。當然我尊重檢察官,不過這種作法對嗎?好嗎?我對起訴書寫到的人感到很抱歉,因為讓你們感覺很困擾跟傷害。 扁:為顧全國家利益說謊 願道歉 「甲君」對外秘密外交工作,有人說,不管是善意、惡意的說謊,都是要道歉的。但是如果說謊是出於善意,掩護秘密外交,是情有可原。請大家思考「義務衝突」這樣的法理,我要先顧國家利益,因而前後說辭不一、有矛盾,造成檢察官的誤會,或者影響司法偵察跟公正,我都願意道歉。 為了掩護秘密外交工作,攸關國家安全,有個只有國安會極少數同仁才知道的事情,什麼時候講,向誰講,在檢察官面前我都不敢講。我用心良苦,盡心盡力,今天遭受這樣的待遇,我個人的辛苦,不是大家可以體會的,但是不要緊的大家選我作總統,更大的委屈跟困難我都要承擔。 扁:一審判決有罪 立即下台! 作總統要付出代價,要犧牲,這是我願意甘願的事情,最後我用兩點總結:一、清廉比生命重要,個人去留微不足道,我相信歷史會還我公道,司法會還我清白。我不是戀棧職位,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司法在一審判決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一鞠躬! 二、國家與個人義務衝突,所帶來內心的掙扎,固然不足為外人道,但做為總統,我深愛台灣!我深愛我的國家,為了台灣的國家利益,有些敏感機密的工作,不能講就是不能講,如果因為不能講而被誤會,受到委屈,我個人願意犧牲小我,來完成大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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