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我需要法院有關我小孩的命令?
在下列情形,您都需要法院的監護權判決。分居但尚未離婚,離婚,或父權或親子訴訟提出時。
▲監護權的真正涵意為何?
在德州,監護權“Custody”或“Conservatorship”係指每位父母親享有行使對子女有利行為的權力,同時代替行使子女的決定權。
▲監護權與同住權有何不同?
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來決定父母親在什麼時候與小孩同住。
▲一位父/母親是否會有比另一位擁有較大的權利來控制小孩?
除了需與律師諮詢的極端情形,一位父/母親都會擁有某些對小孩的權利。父母擁有的權利並不是以跟小孩同住的時間來決定的。有些權利是永遠屬於雙方的,例如有權跟學校和醫生諮商;有些權利是屬於雙方但只適用於跟小孩同住期間,例如小孩管教或緊急醫療照顧;有些權利只給某一父/母,例如決定小孩將住在那裡或同意非緊急性的手術。在某些情況,法院可以決定一個小孩特別的居住地,例如哈里斯郡或小孩所就讀的學校。
▲共同監護權是否意味著小孩需要跟每個父母親同住相等的期間?
不是的。共同監護權是指共同享受對小孩的權利,義務和權力。詳細情形應尋求律師協助。
▲是否大多數父母擁有共同監護權?
視情況而定。德州人比較偏好共同監護權,然而法院可以命令指定唯一的監護權人。單獨監護權人與共同監護權人的差異,應向律師諮詢。
▲離婚後,我的小孩將跟誰住?
大多數的情形,您的小孩將跟擁有較多權利的父母居住較長的時間。
▲監護權的種類是否會影響跟小孩同住的時間?
一般而言,不會。不論監護權屬於那一種,法院的目標是讓小孩生活在一個穩定的環境中,並鼓勵小孩與父母建立良好關係。法律有一個探視權的建議準則,規定小孩在周末,春假,父親節,母親節,暑假,感恩節,還有聖誕節跟那位父母居住,這些準則稱為「標準居住命令」。基本上跟小孩同住的時間是彼此的,特別是在假期。父母居住距離在100哩內和100哩外,各有一套不同的準則。100哩外的準則規範在春假及暑假較長的居住期間。特別宗教節日也可以有特別安排。父母親可對探視權達成協議,另做安排,法院只對無法達成協議時做出特別的判決。
▲小孩是否有達到一定年齡即可自己決定跟誰居住?
沒有,但是12歲的小孩可以簽署文件通知法院表達其意願。然而其意願並不拘束法院,而是法官在決定其住所的一個考慮因素。
▲在法官做出判決後,如果我需要搬家,應該怎麼辦?
假如小孩與您同住而且法院的判決限制小孩居住的地方,您必須在您搬家之前得到法院的允許。假如法院沒有限制小孩的居住地,您可以在給法院通知後搬家。
▲我需要負擔或付多少扶養費?
有關扶養費公式的細節應向律師諮詢。一般而言,根據德州法律,以下列比例所計算的扶養費推定是適當的:
一個小孩 百分之二十的淨收入;
二個小孩 百分之二十五的淨收入;
三個小孩 百分之三十的淨收入;
四個小孩 百分之三十五的淨收入;
五個小孩 百分之四十的淨收入;
六個或六個以上的小孩,不少於百分之四十的淨收入。
淨收入包括工資,佣金,加班費,小費,紅利,股息,自僱收入,淨租金收入,遣散費,退休金,退休福利,信託收入,年金,現金收入,社會福利金,失業金,利息,贈與,獎金,離婚後贍養費及其他贍養費。
在決定淨收入時,法院將以所有的收入扣除社會安全稅,聯邦稅,及州稅,工會會費或小孩醫療保險費中的一種。
法院也會考慮支付扶養費的父母是否還有其他小孩需要扶養, 而得以降低扶養費, 法院在設定扶養費時也會考慮到其他因素,請與律師諮商。
法院會命令購買小孩的醫療保險。負擔小孩扶養費的父母大概會被要求購買醫療保險。保險公司不給付的醫療費,一般均由父母雙方負擔。
▲如何付扶養費?
法院會命令每月付一次或二次。除非雙方同意且法院認為有理由,小孩的扶養費均由工資中直接扣除,稱做工資的扣抵。
▲假如扶養費沒付,應該怎麼辦?
您可以要求法院執行扶養費的命令。這部份在此手冊稍後再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