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囑認證?
遺囑認證是法院認定遺囑有效或無效的程序,當一份遺囑在法庭上被證明是有效時,此遺囑就被認定有效可執行(Admitted to Probate) 。然而,遺囑認證也是法律的專有名詞,有時被用於包括所有的關於管理遺產的訴訟,大部分的遺囑認證的程序,開始於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請,做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及要求進行聽證會。
●何時是正式提出認證的期限?
一般來說,應在四年內提出,在立遺囑者去世的四年之後,法庭很可能不同意做遺囑認證。
●遺產管理牽涉那些方面的事情?
遺產管理牽涉:
(1) 收集去世者的所有遺產。
(2) 為去世者償還負債、開銷及遺產稅,及
(3) 根據遺囑或是根據未留遺囑法律,判定誰是有資格的受益人,並分配財產給他們。
●何謂獨立的遺產管理?
獨立的遺產管理者無須被法院監督,且無須花費多餘的時間及費用,去取得法院許可,以做管理上的決定。
一旦執行人或管理人被任命並符合成為獨立遺產管理者,法庭僅會要求此管理者,提供適當的通知給債權人,並在90天內正式向法院提供一份宣誓過的遺產清單,估價及債權求償清單。
●一位獨立的管理者如何產生?
可以藉由遺囑指定產生,或是經過法院並得到所有遺產受益人的同意。
如果此獨立遺產管理者藉由遺囑而產生,遺囑內須包含文字顯示立遺囑者指示,此獨立管理者不須受法院監督。在特定的情況下,當所有的受益人都同意指定獨立的遺產管理人,法院亦可能同意此人成為一位獨立的遺產管理人。
●什麼是執行者和管理者?
遺囑執行者或機構,是在遺囑中被指定管理立遺囑者的財產。如果成為獨立的遺產管理者,此執行人就可以不受法院監督;這種情況通常是管理簡單的遺產,並且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任務。而管理者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或是在遺囑內所指定但不具資格,經由遺囑認證法庭的指定的個人或機構。
●什麼是按照遺囑辦理文件(Letters of Testamentary)及管理遺產文件(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按照遺囑辦理文件是由郡政府辦公室發出,使執行者可以有權處理遺產的證據。
而管理遺產文件也是基於以上相同的目的,發給被法官指定的管理者,一旦執行者或管理者符合資格,就有權力去處理遺產。
●什麼是非獨立的遺產管理者?
一位非獨立的遺產管理者是經由法院指定,並且由法庭嚴密監督及控制。非獨立的管理者,須付保證金,申報年度及最後的會計報表,每次做決定時,皆須正式申請法院的批准。
●何時需要一位非獨立的管理者?
下列情況,需要一位非獨立的管理者:
(1) 一個人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
(2) 遺囑中並未指定執行者。
(3) 遺囑中所指定的執行者,比立遺囑者先去世,而立遺囑者並未再指定接替的執行人。或是
(4) 遺囑中所指定執行人,在遺囑被同意認證後,不願或是不能做執行人,或是沒有提供遺囑給法庭認證。
●如果一個人去世而未留下遺囑,他的法定繼承人如何查出?
如果一個人去世而未留下遺囑(Interstate),此人的法定繼承人及他們應分得的遺產須在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程序中被確定。在此判定過程中,所有跟法定繼承人判定有關的事實,都須在聽證會呈現出來。
法庭會指定律師去代表任何不詳的法定繼承人,或已知但未能聯絡上的法定繼承人,以及喪失合法行為能力的法定繼承人。
●如果一個人去世而沒有遺囑,他的存活配偶可以繼承什麼?
1.如果去世者沒有兒女,他的存活配偶可以繼承去世配偶全部共同財產,去世配偶全部的個人的動產,及去世配偶個人的房地產的一半(有時可以是全部)。
2.如果去世後留下與存活配偶所生的子女或是直系單親屬,存活配偶可以繼承去世配偶所有的共同財產權,但是僅能繼承去世配偶1/3的個別動產,及1/3的去世配偶個別房地產權的終身居住使用權。
3.如果去世配偶留下子女或直系單親屬,但至少有一名不是與存活配偶所生的,則存活配偶法繼承去世配偶的共同財產權,但可繼承去世配偶1/3的個別動產及1/3的去世配偶的個別房地產權的終身使用權利。
●什麼是除了充分管理遺產的其它選擇方法?
1.遺囑認證當作是權利認證。
2.繼承權的測定。
3.小型遺產書面切結書。
●何時做權利認證手續較為適當?
只在遺產沒有欠債(除了房地產貸款抵押外)及沒有需要尋求管理人情況下,法院可以命令把遺囑認證當作是權利認證。然而,此遺囑必須在遺囑認證聽證會中被證明是有效的,法院不需任命執行人。
法院的命令,承認此遺囑可做遺囑認證,是一種合法的授權證明給所有:
(1) 去世者的債務人。
(2) 對去世者的任何產業有佔有或使用權者。
(3)遺產的權利或負債登記或轉移的人
(4) 向受益人買他所繼承的遺產產業,付錢或轉移遺產給受益人,而無須任何管理者。
遺囑認證作為權利認證後,遺產的受益人變成此財產的所有人。
●繼承權確認程序,如何用來作為避免,法庭任命非獨立的管理者的方法?
當法院確認繼承權並同時指示,無需指派非獨立的管理者時,則此命令構成有效的授權證明,以提供給所有欠去世者錢的人、有去世者某件遺產使用權的人、或是遺產權利、欠債或財產的代理者、或是某人買去部分遺產,以付錢給經過法院判定,擁有繼承權的受益人,或是轉移金錢給受益人。
●什麼是小型遺產宣誓書的必要條件?
1.沒有遺囑,被提供做認證手續,及沒有尚未解決的申請獨立管理人程序。
2.全部遺產的價值,不包括自用住宅及被豁免的產業,總共不超過$50,000。
3.必須是去世者去世後的30天以後。
4.二位與遺產沒有任何關係的證人,必須送交一份關於繼承人確認的宣誓證言書。
●什麼是小型遺產宣誓證言書的效用?
遺產受益者可以採取行動,強迫代理者分配財產給他的受益者,受益人對遺產債權人或是任何其他人對遺產有優先權仍需負責。除了自用住宅外,此方式不能轉移房地產的產權。
●如果我去世後留下外州的房地產會如何?
每州對於在州境內的房地產有自己的管轄權及控制權。因此,遺囑認證程序,在德州並不能夠給予執行人,或管理者,任何控制外州房地遺產的權利,若是一個人去世而擁有外州房地產產權(包括礦產權),德州的執行人或管理人,通常需開設一輔助的管理權,以便轉移產權給受益人。此法的費用及困難度依州的不同而有分別。
然而,如果他可以在在世時處理,或分配掉外州房地產,或是把它納入一個生前信託內,此項額外花費及困難度即可避免。